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人们对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多,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等。随着各国间的海上交通、经济往来等日益紧密,这些议题所引发的外部性效益越来越明显,如公海渔业过度捕捞导致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渔获量减产。与全球治理进程同步进行,全球海洋治理进入长期、复杂的新阶段。
围绕全球海洋治理制度性权利的争夺更趋激烈
沿海国管理和控制的海洋区域占海洋总面积的1/3,国家管辖外区域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是各国都可进入或利用的公共区域。沿海国在加强对管辖内海域及其资源管理和控制的同时,纷纷加强海洋治理制度性权利的争夺,尤其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洋秩序和国际海洋治理格局深度调整。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为确保发展空间和海洋活动自由的宽松外部环境,凭借其军事和科技优势维持其全球海洋领导地位,或者说维持其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霸权地位。欧盟则利用其较高的发展程度及较强的技术优势、较高的环保意识和理念、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依靠“通过榜样示范进行领导”的软领导战略,打造成一个规范性力量。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发声,力图维护自身海洋利益。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正式的公民社会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海洋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改变着以主权国家为基本行为体的国际政治基本结构。
全球海洋治理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为解决日益凸显的全球性海洋问题,以海洋环境保护为导向,海上船舶航行、公海渔业捕捞和深海采矿等主要海洋活动有关法律制度正在完善细化,在治理缺口以及新兴领域各治理主体正在制定相关规则。在船舶航行和废弃物倾倒方面已制定《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等20多项公约,很多公约的技术条款都提供了逐步提高实施标准的时间表,以渐进方式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在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方面已制定3项勘探规章,并将制定开发规章和环境规章,重视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对其他海洋活动及其环境要素的影响。在渔业捕捞方面已制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港口国措施协定》等多项管理规定和技术指南,采取冻结产量、维持现有配额等措施,加强对渔业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持现有捕捞能力。各国还正在就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进行磋商,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就海洋遗传资源、公海保护区、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弥补在该问题上存在的法律和管制缺口,达到分享利用海洋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提高海洋活动门槛、限制海洋活动空间的目的。在海洋垃圾(微塑料)、海洋酸化等新兴问题方面,国际社会正在酝酿制定相关法律与技术规则。
主管国际组织将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建立的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是目前全球海洋事务合作与协调的有效平台,并且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逐步成为体现各方平等参与、集体领导的重要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上述国际组织建章立制的较量,已经扩展到全球海洋治理主导权争夺。现有相关国际组织较好地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切,逐步扩展到海洋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开始深度超越各主权国家的传统边界,对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主管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有了突破性的拓展。国际组织权力的加强与传统国家主权的削弱,已经成为全球海洋治理过程中一个突出现象。